技术转让收入的构成要素(含判例)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2-12-31
摘要: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括销售零部件的收入,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销售提成条款,那么销售零部件的收入应当视为技术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反之,则不一定。因此,为了准确了解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括销售零部件的收入,需要查阅合同的详细内容。

  根据相关的案例,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括销售零部件的收入,主要取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合同双方的实际行为。从材料中可以看出,技术转让合同通常包括了技术转让费、技术培训费、技术使用费、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费和技术服务费等(2019)鲁0203民初858号之一,这些都是与技术相关的费用。然而,也有案例显示,技术转让合同中可能包含销售提成(2018)苏1291民初786号、(2013)川民再终字第2号

  例如,在(2015)石民四终字第01309号中,兴国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给赵子明购买潜水电机和潜水泵等产品,这表明技术转让的费用还包括了购买零部件的费用,尽管最终没有明确提到销售零部件的收入。同样,在(2013)川民再终字第2号中,肖佐明除了获得技术转让费外,还获得了销售提成,这表明在某些情况下,技术转让收入可能会包括销售产品所得的销售提成。

  综上所述,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括销售零部件的收入,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销售提成条款,那么销售零部件的收入应当视为技术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反之,则不一定。因此,为了准确了解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括销售零部件的收入,需要查阅合同的详细内容。

相关内容 案号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杨某请求张某返还技术转让费2万元及赔偿损失39039元。双方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杨某支付转让费2万元,并使用该技术生产汽车动力油产品。试验中损坏了轿车发动机,导致修理费用为26814元。杨某要求退还转让费和赔偿损失,张某承诺退款并赔偿损失。 查明事实与证据: 张某与杨某的合同规定了转让的新能源汽车动力油配方、交付资料和设备时间、产品鉴定等条款。杨某向张某支付2万元技术转让费,并使用该技术调制油品进行试验。试验损坏轿车发动机,杨某支付了26814元的修理费用。张某承诺退还技术转让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推理过程: 法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杨某与张某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且杨某已支付技术转让费并使用相关技术进行生产试验。杨某的损失是由于其操作不当造成的,而张某提供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指标,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总结: 本案涉及一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原告杨某请求被告张某返还技术转让费及赔偿损失。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杨某已支付技术转让费并使用技术进行试验,但试验损坏了发动机。张某承诺退还技术转让费并赔偿损失,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2021)甘03知民初1号

本案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上诉人新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1. 亿康公司与新亚公司之间存在技术转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盐酸头孢替安原料药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了合作内容、权利和义务等条款。 2. 新亚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未按照协议向亿康公司支付销售提成,构成违约。 3. 亿康公司因未能及时获取合同约定的销售提成,向新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新亚公司拒绝赔偿。 4. 一审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确定违约金为应得销售提成的3倍。 5. 对于亿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 一审法院判决,新亚公司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870000元;驳回亿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 二审期间,新亚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 8. 本院另查明,亿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限;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适当。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新亚公司的部分诉求,并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调整。二审期间,新亚公司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确认了相关证据。 【注】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2021)苏民终359号

本案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民事判决书,涉及原告北京信达软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信达软创公司要求被告优炫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0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公证费损失1100元。优炫公司则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已支付1500000元技术转让费,并否认第二笔合同款条件成就,认为信达软创公司未履行销售业绩。 查明事实与证据: 双方于2016年8月10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优炫公司应分两笔支付3000000元技术转让费给信达软创公司。第一笔1500000元技术转让费已履行,第二笔支付条件为完成销售额300万元,并收到销售回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信达软创公司已履行销售义务,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款项,但优炫公司拒绝付款。优炫公司辩称,第二笔合同款未完成销售业绩,且其不同意支付第二笔合同款。 法院推理: 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技术合同合法有效。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笔合同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法院认为,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销售标的为系统销售额300万元,超出此范围的销售额不能计入。合同目的是保证优炫公司获得收益,以此对价支付第二笔合同款。因此,双方对第一笔合同履行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第二笔合同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总结: 本案审理终结,法院查明并认定了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双方的履行情况。争议焦点为第二笔合同款的支付条件,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真实意图解释合同条款,并认为第二笔合同款条件未成立。

(2020)京73民初680号

本案中,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签订的《合同书》涉及技术转让,包括“永鑫轻燃车用油”、“永鑫轻燃柴油”、“永鑫轻燃油”三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案外人陆连兴退出合伙后,原告顾惠康继承了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乙方支付了全部技术转让费,而合同甲方提供了技术方案和配套设备,但提供的技术存在缺陷和局限性。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转让技术应符合约定的要求,应返还全部或部分技术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技术转让费的构成未明确约定,法院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定被告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16000元。原告未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全部技术转让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应用部分技术,因此不支持其返还全部技术转让费的请求。原告未能提供合理的损失计算方式,且未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760元。

(2021)苏0585民初2112号

本案为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煤炭监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应向精诚电子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708160元,并要求精诚电子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6日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使用费支付等内容。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5月16日。2015年4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月结算,煤炭监理公司按从矿方回款总金额的46.64%支付技术服务费给精诚电子公司。2015年12月31日煤炭监理公司出具证明,确认实际推广煤矿数及合同金额。2017年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按技术服务费的34.98%进行结算”。2017年11月8日前,煤炭监理公司累计支付款项约11677000元;之后支付70万元。一审中,精诚电子公司提供电子回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和事实,煤炭监理公司应支付的技术转让费金额为702371元,而非一审判决的3869630元;精诚电子公司未履行全部安装义务,故不应支付违约金。最终判决煤炭监理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869630元及违约金,驳回精诚电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结而言,本案涉及技术合同的履行与支付,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煤炭监理公司应支付精诚电子公司的技术转让费金额,但该金额与上诉人主张的不符。二审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和事实后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维持了原判。

(2021)鲁民终1997号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款项是基于双方在“不锈钢酸洗废水处理项目”中的合作。原告提供了福欣固液分离器测试机组进行现场测试,并为被告提供了欣宇的技术方案及报价。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项目的投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机密信息”的定义,指出揭露方与收受方之间有关工艺、商业、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机密信息。未经揭露方允许,收受方不得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技术改造或研发创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因此纠纷应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本案案由应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且发生争议,应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福建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漳浦县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本院没有管辖权,故案件应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22)闽0681民初2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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